■本市地方公辦高校總會計師由專業人士出任,履行八項工作職責、記憶體具有五項工作權利
  ■大額資金使用,由總會計師與學校主要外接式硬碟負責人聯簽,總會計師有大額資金流動聯簽權
  本報訊 市委書記韓正日前主新竹房屋持召開市委常委會,審議並通過《上海市地方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韓正強調,該《辦法》是提升地方公辦高等學校科學管理的重要工作,是完善學校治理結構的重大制度安排,要依照制度選好人,把總會計師八項工作職責和五項工作權利細化落實,切實強化經濟責任,規範財經行為。
  《上海市地方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共七章24條,包括設置地方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崗位的目的、依據和管理主體,任職條件和資格,職責權限,聯簽制度,工作報告制度,日常管理等內容。該《辦法》規定本市地方公辦高校總會計師應當由專業microSD人士出任,必須履行八項工作職責、具有五項工作權利——
  八項工作職責包括:負責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負責預算、籌資、資本、投資、資金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績效評估等在內的財務管理;參加學校重大財辦公室出租經管理活動和重要經濟問題的研究與決策;加強會計監督,負責或參與財務風險管理、償付能力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安全完整;加強校內財務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和基層建設; 組織清產核資,加強資產管理,保護國有資產完整和保值增值;組織落實審計意見,監督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學校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項工作權利包括:參加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對重大決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對學校及二級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見;學校按規定對大額資金的使用,建立由總會計師與學校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總會計師擁有大額資金流動聯簽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並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制止或糾正無效時,應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  (原標題:上海就高校治理作重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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